元朝四级行政区划

元朝由于疆域面积空前膨胀,为有效进行管理,出现了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制度——行省制度,该项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成为我国目前省制度的开端。行省以下基本承袭宋代,行省下辖路,路下设府、州,府、州下设县。

不过,元代也很多不归属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元英宗时,行省制度正式确立,全国划分为13个一级行政区:1个中书省、1个宣政院辖地、11个行省。

元世祖一方面将尚书省并为中书省,总理朝政;另一方面,在地方设立若干行中书省,作为朝廷中书省在外地的代理机构。它最初是一种临时设置,并只管军事,后演变为兼管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吏演变为地方官吏。

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宣政院辖地,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元代中叶,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宣政院辖地,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州(府)、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中书省直辖地区,称作“腹里”,包括河北、山东、山西,以及河南和内蒙古的一部分,由中书省直接管辖,不属于任何行省。“行中书省”的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中书省”或“某某行省”。

此外,元政府设立了宣政院(初为总制院),除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外,并负责统辖青藏高原(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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