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全文的信息

其实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全文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全文,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全文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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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悄敏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咐运纯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三章 管辖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衡咐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第十六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第十七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虚姿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扩展资料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陪正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芦誉悔。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起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宴侍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人事争议仲裁都有哪些争议前祥段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几个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慧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 *** 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依法决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 *** 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 *** 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 *** 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有何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劳动法》就劳动争议的解决问题作了下列规定: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式。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哪些争议?急!

猎律网解答:

1、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责任法律有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劳动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尺巷这个故事争议的是什么权利,相关法律有哪些

“六尺巷”的典故之所以成为一段历史佳话,源于张家与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按现行法律的角度,即相邻关系。对此《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精神实质,与“六尺巷”故事中蕴含的人生哲理是一脉相承的。

一、故事概况:

清康熙年间,张英担任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他老家桐城的官邸与吴家为邻,两家院落之间有条巷子,供双方出入使用。后来吴家要建新房,想占这条路,张家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将官司打到当地县衙。县官考虑到两家人都是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

这时,张家人一气之下写封加急信送给张英,要求他出面解决。张英看了信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他在给家里的回信中写了四句话: 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阅罢,明白其中含义,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主动让出三尺房基地,“六尺巷”由此得名。

张英,字敦复,号乐圃,安徽桐城人,清朝官员,六尺巷典故主角。

邻居吴氏,历史未载明其身份,一般多认为是经商或读书的平民。

二、法条连结: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的处理。

下列争议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游高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事业单位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第七条 对申请调解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并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三名调解工作人员。简单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处理。

调解小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调解小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

(三)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

神敏尺(四)法律专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十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工作;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人事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

(二)曾任审判员满三年;

(三)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

(四)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会工作或者其他法律工作满五年;

(五)曾任人民陪审员或者从事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满五年。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省属在榕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属在榕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在设区的市(福州市除外)行政区域内的中拿者央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全文和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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