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 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 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 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 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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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 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 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 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 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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