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流氓法律定义

定义施展流氓手段;进行流氓活动;使用流氓手段,指放刁、撒赖、诈骗或调戏妇女等恶劣行为;玩手段、耍花招,特别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耍流氓属于道德范畴,是否犯罪,要视情节严重而定,视是否触犯法律而定。 

读音:shuǎliú máng

词性:通常在句中作动词,修饰主语或宾语。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会被判刑。


耍流氓属于道德范畴,是否犯罪,要视情节严重而定,视是否触犯法律而定。

耍流氓释义:1.使用流氓手段。指放刁﹑撒赖﹑诈骗或调戏妇女等恶劣行为。2.也可以为女人对男人进行放刁﹑撒赖﹑诈骗或调戏。

耍流氓情节严重时触犯法律,属于猥亵罪。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一般是指不务正业、经常寻衅闹事、文化素质较低的人,也指那些对他人不尊重、对他人有下流语言或动作或思想流氓的人。
(1)指无固定工作、经常寻衅闹事的人
例如:流氓团伙,陈白尘等《乌鸦与麻雀》第四章六:“流氓甲挥手,乙、丙二人便冲 进后客堂。”
(2)恶劣下流的行为
例如:耍流氓,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泼等恶劣行为。
(3)娱乐节目上的调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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