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杀死辱母者的于欢被判刑5年,值得吗?在法律和人情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

大家好,我是于欢,我已经回家6天了,目前还在适应回家的生活,这几天,基本是和家人在一起,这种感觉真的太怀念了。

之前我也和媒体说,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件事情对我、我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家人都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同时,这件事情也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如果不是碰到殷律师等好心人,为我的案子奔波,我的大半人生都将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

我时常在想,如果没发生这件事情,会是怎样?或许我会和我的同学朋友一样,找一份稳定的工作、然后结婚生子,我的许多同学都结婚了,有些人也订婚了,而我,这些人生的步骤都需要从现在开始。

如果一切可以重来,所有人都不希望这件事情发生。好在这一切都结束了,我已经回到了家,现在我能做的,就是好好经营自己的生活,照顾好家人。最后,非常感谢大家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祝福大家一切顺遂。

兼顾法律与人情,或者说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一些社会公众不能接受的判决往往不是因为法官徇私枉法裁判,恰恰是因为法官过于“忠于”法律条文导致的。因为法律作为成文的规则,必然有其僵硬性,滞后性等缺陷,一部分法官在进行裁判时,过分的依赖其作为法律人的理性,僵直地适用法律,而忽略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朴素价值观,由此就会造成一些让社会公众感到费解甚至是愤怒的判决。当然,作为法官必须要忠于法律,但你不能够忽视法律的作用是实现公平公正。对于这个问题,今年最高检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就提出,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这就充分说明国家要积极重视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然,我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并不是要抹黑法官群体,我相信绝大部分法官都是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少部分法官,其业务能力真的亟待提高。我记得以前我参加一个县法院的庭审,那个法官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甚至要去咨询我方律师…对于一些案件事实问题,律师不知道的甚至还要听我的发言,我可是旁听人员,这种严重违反程序的做法就说明其业务素质和能力太过低下,让我丝毫感觉不到司法审判的严肃性,程序不正当如何得到公正的判决,我相信这种情况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一定还会存在,但不管地方大不大,经济发不发达,法官的权力是一样的,你的判决会很可能对一个人的,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我认为必须要提高我们法官的素质,不仅仅是业务能力,更需要德才兼备,敢于去维护司法公正,而不是因为怕承担责任就僵硬地适用法律裁判。

不过话说回来,没有体验就没有发言权,我不是法官,我对他们的一些做法的评价必然不能完全客观,但我始终认为不管我们扮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不能丧失我们作为一个人内心最朴素和真实的情感。

问题中提到的于欢案我也不是特别了解,我记得好像一审判了无期,后来上诉二审改判5年吧,我想这就是法官充分考虑了该案的社会效果,站在了当事人的角度去判别是非。其实最简单的来说,有人在那种情况下那样侮辱你的母亲,换做你你难道能忍吗,你总不能要求他在那种情况下还去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不要把当事人当作是圣人看待。

写的乱七八糟的,好久没写行文逻辑这么差的文章了,可能是有点激动了,凑合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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