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姓闫小姑娘找工作因是河南人遭拒绝,小闫赢了官司,你找工作受歧视会打官司吗?

表面上看,似乎河南人胜诉了,其实是彻彻底底失败了,印证看一句老话,赢了面子,输了里子。

用人单位想用你,怎么都会收你进来,不想用你,可以用一万个正当理由!你再优秀,人家一句“不合适”就能把你拒之门外。

这次是河南人胜诉了,但也广而告之到了天下皆知,所有人力资源经理,今后面对河南人问题,只怕都会宁缺毋滥。对于已有的河南员工,只怕都会陪着小心,稍有风吹草动,宁可赔钱送瘟神,也不会留着这颗定时炸弹了。

小闫赢官司,是赢在媒体和网民给法院形成的压力!法院这个判决是不严谨不严密的。它至少有两个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拒招的理由是“河南人”,那么造成精神伤害的是全体“河南人”。法院应该判涉事单位向全体河南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二是法院的判决是鼓励上诉。涉事单位伤害了全体“河南人”,而只有小闫起诉了,获得了赔偿,其它河南人没有起诉,就没有获得赔偿。这就是说,谁告谁有份,不告白不告,鼓励告状。

至于招聘中的歧视问题,谁都遇到过,谁又有理由去起诉招聘单位呢?人家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比如,经常见到许多招聘单位写明只招本科以上学历,只招男生,难道受到歧视的专科生和女生可以起诉招聘单位吗?

还比如,许多家族企业,聘用高管时尽量选用本家人,本地人,你如果是外人应聘不上,难道能以不平等、受到歧视为由起诉该企业吗?

再说,如果是面向全国的国有企业,它在招聘时也许应该人人平等,因为它的资源是全民的,应该平等共享。但民企私企,资源是人家自己的,人家说要谁不要谁,是它的自由。难道你的钱不能自己作主而要平均照顾别人吗?

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欠公平。一是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剥夺了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权力,用道德绑架企业。二是对受到歧视的全体河南人不公平,要判就应该判涉事单位向全体河南人每人赔偿9000元,因为小闫的官司是赢在“河南人”这三个字,不是赢在她自己,她个人获得了全体“河南人”的利益,而对河南人产生了潜在的负面影响,并非所有河南人支持用金钱赔偿解决问题,那样会形成后遗症。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判决涉事单位向全体河南人公开道歉,由小闫与涉事单位私下解决精神赔偿问题。法院也不应该屈服社会压力,搞道德绑架,应该公正执法,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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