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视频中的女生要求发布者删除视频,说影响她生活了,这个要求有法律支持吗

尝试找了一下,没找到文中女生所说的小视频,只能就其所说的情况进行分析,个人认为她是有权要求偷拍者删除偷拍视频的。

偷拍他人,不仅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还涉嫌行政违法!

在如此小视频盛行的今天,除了一些人放上了一些自拍的小视频,还有越来越多的人“被迫”成了“知名人物”,就是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然后放到网上吸引点击量和关注量,那这种偷拍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违法的:

首先,从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如果偷拍他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隐私权,顾名思义,就是他人不想公开、不愿被别人知悉的事情,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决定自己的隐私想谁公开以及多大程度地公开,但是他人无权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公开,否则就是侵权。

而对于肖像权来说,法律规定是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如果放在抖音或者是一些小视频的应用,我认为这已经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因为他之所以偷拍小视频放到网上,根本目的是为了吸引流量、点击和粉丝,而这些都是能够为他带来收益的,因此这是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其次,从行政违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偷拍他人的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需要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露脸,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我看到问题里特地强调了这个偷拍视频里是没有拍打这个女生的脸的,那这属于侵犯女生的肖像权吗?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虽然肖像权是以人们的脸部特征为基础,但是并不是仅仅以是否露脸来作为判断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如果偷拍的视频和照片没有显示被偷拍人的脸,别人根本认不出的话,这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但是本案比较特殊,正如女生所说的,她的朋友同学根据衣服和地点认出她来了,这就是说偷拍者所偷拍的除了脸部的其他要素,已经足以让熟悉这位女同学的人可以认出她来,那这个时候其实露不露脸已经不重要了,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肖像”,应当是以一个人的脸部为基础,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如果偷拍所表现的只是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综上所述,这名女生有权要求偷拍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发布者应当对删除偷拍女生的视频。

3月13日更新:

营利性这点有争议。目前有人从立法技巧的角度解释了《民法通则》第100条中关于“营利性”的问题,认为该条是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章的内容,而非对侵权构成要件的陈述;也有人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认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营利而去使用他人的肖像。学术界很多论文也从肖像权的历史起源、国外情况等分析认为,对肖像权的侵犯不应该限制为“以营利为目的”。


没有找到这个视频,所以以下回答只能根据问题文字描述及提供的图片来作答。

【个人结论】结合图片和文字描述,可以判定该女生对这个没有露脸的影响拥有肖像权:(1)如果这个视频用于营利目的,那么肯定构成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删除;(2)如果这个视频不用于营利目的,那么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不确定性,但趋势是倾向于构成侵权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解答这个问题的思路是:

第一,她是否有权基于肖像权要求你删除视频?

第二,图片画圈中的人物影像是否构成肖像权所保护的公民肖像?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上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条理解不难,但目前存在争议的就是对肖像权的侵犯是否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本人比较倾向于认为“营利性”不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理由在此略过),这样就不用去考虑作者发布这个抖音视频是否存在营利的情况。

那么,假设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什么途径进行救济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所以,根据这两部法律中的规定,该女生是可以要求视频发布者停止侵害的。女生也可以通知抖音平台对该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也就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如果抖音平台不采取及时救济措施,将会同发布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所以说,在侵权确定的条件下,该女生可以要求删除该视频。但这个前提是,女生对这个视频中的影像拥有肖像权。

那么,问题还得回到这个影像是否构成女生肖像权的权利客体这个问题上面。问题描述中提到,这个女生没有露脸。肖像权一定要求能够明显的看到面部或者五官吗?现存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肖像呢?学术界的一个普遍表达是: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杨立新教授)。以面部为主,但并不是单单指面部。民法界权威王利明教授就提出,如果人体的其他某一部位确实具有可辨识性,能够据以辨认为某人,那么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使用,权利人可以基于肖像权的名义寻求法律救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2008年孟某诉周某拼接自己于与冰心合照案),法院就曾审理认为:肖像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就是面部容貌为中心的面部特征……但是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宜只局限在五官,人的躯体也应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列。(张黎利《局部肖像的法律属性探析》)

在本案例中,女生虽然没有露脸,但是整个人的身体都显现在视频中,并且,“她的朋友同学根据衣服和地点认出她来了”,符合能够辨认为某人这个标准。因此,我个人认为视频中的影像可以认定为肖像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肖像。


综上,个人认为,女生对视频中的影像拥有肖像权。如果视频用于营利目的,则百分百是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女生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包括要求删除视频)。

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肖像权方面真的由于“营利性”这一点存在障碍,那么女生也可以通过隐私权受到侵犯(私人生活安宁被打破)来达到同样的目的。

对于抖音平台来说,个人建议的做法:(1)将涉及到该女生的所有画面删除,这样就避免了删除整个视频这个对平台最不利的后果;(2)将涉及到该女生的所有画面全部马赛克,消除所有可辨识性因素。但是由于视频此前已经公开并且已经火了,我也不确定这种方式是否能够百分百规避掉法律风险。

以上供参考,遇事儿了还请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我只想说现在在公共场合 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人拿着手机拍拍拍 不管旁边的人是不是想入镜 都会拍拍拍 可能我落伍了 真心不懂有什么好拍的 逛街拍 公交拍 吃饭拍 等车拍 总之随时随地都录视频发布网上 好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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