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音乐翻唱或改编视频,属于侵权行为吗?

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下面这个案例说明构成侵权的理由。

腾讯诉抖音背景音乐侵权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17)粤0305民初17171号

法院认为:通过被告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抖音短视频”可在线播放歌曲《俘虏》、《圈套》、《拼图》、《闹情绪》、《老朋友》的伴奏部分,被告虽称在手机应用软件“抖音短视频”上播放的上述音乐作品无人声部分,但其确认伴奏部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伴奏部分一致,故可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抖音短视频”手机应用软件上提供涉案音乐作品伴奏部分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责任主体问题:

如果短视频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短视频制作及上传者为直接侵权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平台如果存在教唆、帮助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短视频平台不存在过错并且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及时删除短视频则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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