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消法定义的消费者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可见为了获利而购买的行为就不是消费者。
2,食安法是保护的是消费者,而不是牟利者。
3,职业打假者的一买,二谈,三举报,恶意索赔的打假套路已经不是打假而是假打。
4,所谓的打假者已经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大量占用浪费行政司法资源。
5,一通电话,一封信,恶意索赔者就可以零成本地发起投诉、举报等程序,而商家则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来自证消白,往往付钱私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购买蓄意制造并以此营利的恶意索赔理应是犯罪行为。
所谓职业打假人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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