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的燕窝事件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本罪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什么背景!只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都要依法执行!

否则何谈依法治国!


您好。

肯定是触犯法律了,不只是刑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不单单是触犯刑法,还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金额最少都有200万,而且还是入口的东西,肯定会说是团队监管不力,法律前面人人平等,既然触犯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又有不少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让我们失望了。

所以我们讨论再多,再了解法律法规,也不是我们说了就算,是否触犯法律,是否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判刑,都是相关部门和法院说了才算,并且不同的地方,判决结果完全不一样。

了解两个案件就知道了,一个是杀人罪,因感情问题为了泄愤把路人杀了,结果18岁就被判死刑,一个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撞了宝马,轰动全国的大案,结果却判的无期徒刑,第二个案件肯定比第一个恶劣非常多,结果却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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