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2月31日,我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间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的谈判中,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表述后来确定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3年12月31日。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1953年12月31日提出来的。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提出于1954年4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以和平共处为中心,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解决争端、合作共赢,这五个方面为基本内容的原则,为维护全球和平安宁提供了可行性的政策方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中国外交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丰富了国际关系的理论,也反映了中国人民对和平与发展的美好憧憬。
1953年12月31日。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3年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国际关系准则。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提出时间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该原则于1954年12月首次提出,是中国对于建立新时代国际关系的贡献,为维护和平稳定、促进人类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五项原则成为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了民族尊严和世界和平的标杆,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1953年12月31日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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