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巡抚是从二品官。
巡抚,官名,别称抚军、抚台,明清官制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明代洪武也出现了“巡抚”之名,并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清沿明制,并对辖区进行了调整。
明代巡抚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巡抚掌本省军政、民政、吏治、刑狱、关税、漕政等。巡抚任用多为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
1、清朝巡抚是从二品官。
2、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来军政大自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
3、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正二品;巡抚,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知苏、安徽、江道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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